中新网9月11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11日公布《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同时公布了《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定》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起草说明指出,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为落实这一要求,明确可从事信息披露业务媒体的条件,有必要制定《规定》。
起草原则方面,提出一是要方便投资者获取信息。二是要有利于降低信息披露成本。三是要有利于维护良好信息传播秩序。四是要有利于为集中统一的电子化披露奠定基础。
《规定》共6条,根据上述原则,对媒体条件及相关事项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是由中央新闻单位主管、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从事经济类新闻采访报道的日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或者是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具有依法依规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经验的日报及其依法开办的互联网站。
二是规定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核验合格,且近三年内未因业务行为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行政处罚。
三是规定中国证监会与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相关规定,并同步公布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名单。对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实行动态监管,有关媒体不再具备规定条件或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国家新闻出版署将对名单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四是规定从事信息披露业务的媒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强化自律管理,尽力降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成本,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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